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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涉嫌欺诈,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来源:  作者:  时间:2021-03-27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汉族,专科毕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8日向义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证据不足,义乌市检察院院决定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义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明知王某(已起诉)冒充“某某tv平台”工作人员,通过帮被害人(平台主播)提高人气,签约“某某tv平台”主播等方式,以收取包月费用的名义进行诈骗,仍帮其物色对象并提供微信、支付宝等收取诈骗所得。具体事实如下:1、2018年1月15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王某通过冒充“某某tv平台”工作人员以签约的方式,从被害人王某某处骗得人民币750元,后该诈骗所得的750元钱由被害人通过微信转入被不起诉人的微信账号。2、2018年1月7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王某通过冒充“某某tv平台”工作人员以签约的方式,从被害人胡某某处骗得人民币750元,后该诈骗所得的750元由被害人通过微信转入被不起诉人的微信账号。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王某通过冒充“某某tv平台”工作人员以签约的方式,从被害人齐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800元,后该诈骗所得的1800元钱由被害人通过微信转入被不起诉人的微信账号。

辩护人陈年,浙江律师咨询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意见:本案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某构成诈骗罪。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义乌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义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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