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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盗窃案,判处有罪,检察院不起诉。

来源:  作者:  时间:2021-03-27

近日义乌杨律师代理辩护了宋某盗窃涉嫌罪一案,经过认罪认罚程序,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宋某不予起诉。

案情:被不起诉人宋某,男,2019年9月的一天,在义乌市北苑街道某小区对面工地宿舍处,趁同寝室的被害人王某某离开宿舍上班之际,将被害人王某某放置在床头枕头边上的手机打开,并陆续通过微信扫码支付,将被害人王小容微信内的4400元钱转到自己微信内,并将该钱充进游戏APP内进行赌博,4400元钱已挥霍。同日被不起诉人宋某在工地附近被义乌市公安局北苑派出所民警抓获。2019年9月下旬宋某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适用刑拘直诉程序,10日后依法移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律师辩护:辩护律师经阅卷和会见嫌疑人了解到,宋某与被害人王某某之间有亲戚关系,而且案发后宋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其虽已经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嫌疑人认罪认罚,可以考虑不起诉。

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查明后认为: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宋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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