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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方不能生孩子,法院是否有必要判离婚吗?

来源:  作者:  时间:2021-03-27

有义乌的当事人咨询律师,他和妻子结婚后一直没能生育孩子。经医院检查,发现女方患有疾病,怀孕很困难,习惯性流产,后经多方治疗,一直无法治愈。他准备向法院起诉,理由是妻子没有生育能力,剥夺了他做父亲的权利,造成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他想知道他这种情况法院是否一定判决离婚。

律师解答:根据我国的婚姻法的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判决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依据。对于感情是否破裂,法院会从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判断,而一般不会单纯以能不能生育子女作为判决离婚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了法院可以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包括:(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所以,不能生育不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但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之一予以考虑。另外,《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经验,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所以,上述咨询的情况,女方无法让男方生育的原因不是违法的,也不是故意的,也不符合不能发生性行为的情形,不能因一方不能满足对方的生育权,就认定侵犯对方的生育权,也不能就此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对于此种情况,法院在第一次起诉的时候,一般不会直接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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