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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可以要求改变孩子的寄养关系吗?

来源:  作者:  时间:2021-03-27

案例

李某(男方)、张某(女方)曾系夫妻关系,2008年6月生育婚生女小李,2013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女儿小李由母亲张某抚养。2018年8月李某以前妻张某结交新男友,疏于抚养女儿,且女儿希望跟爸爸生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女儿由李某抚养,并要求张某依法支付抚养费。李某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其与女儿微信聊天的视频录像,以证明女儿希望跟爸爸生活。

庭审中,张某表示,作为母亲,抚养女儿一直是其头等大事,虽然结交新男友,但是绝对没有疏于对女儿的抚养。张某向法庭提交了女儿小李在学校学习优异,以及其本人经常带女儿参加亲子活动等方面的证据。并指出男方提交的视频录像的内容,并不是女儿的真心话,只是对女儿很久之前一句无心之语的断章取义。张某恳请法官亲自问问小李,她肯定是想继续跟妈妈生活的。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法官择日与小李进行了沟通,询问她是想跟妈妈,还是想跟爸爸。小李向法官表示,还是想跟妈妈一起生活。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李某双方抚养条件和能力相当。女儿小李经由张某实际抚养,学习、生活情况较好,张某作为与女儿共同生活的一方,已经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小李已满10周岁,且表示继续跟母亲张某生活。张某离婚后,重新结交男友甚至再婚,合理合法,与子女抚养无必然联系。李某的要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女儿小李继续由母亲张某抚养。

说法

浙江律师咨询律师事务所陈年律师介绍,关于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已有相关规定。

第一、如果在离婚后,父母双方经协商,是可以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可以签订《变更抚养关系协议》对子女的抚养关系进行变更。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对该协议办理公证。

第二、如果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则需要通过法院起诉来解决。但是根据规定,法院一般只会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情况下,才会对子女抚养关系进行变更:(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能抚养能力的;(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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