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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一人公司? 股权可以转让吗?

来源:  作者:  时间:2021-04-01

一、一人公司的概念规定及特点

(一)一人公司的概念

《公司法》第58 条第2 款规定了一人公司的概念:“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从主体上看,一人公司只限于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设立。不论是一人发起设立的一人公司,还是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的股份全部转归一人持有的一人公司,在其成立和存续期间,公司股东仅为一人,也就是股东的唯一性。另外,《公司法》还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对法人所设立的一人公司则没有这样的规定,即可认为一个法人可以设立多个一人有限公司,并且其设立的一人公司还可以设立新的一人公司。概念上看,可以概况的基本特征为,公司仅仅只有一个股东; 公司的唯一股东持有该公司的全部股份; 该股东以其出资额度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即该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二)一人公司责任承担的特点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我国公司法有对一人公司采取 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因此,公司的财产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公司股东个人的财产与其投入公司的财产是分离的。所以,一人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是由于一人公司的组织结构特点,一人公司和有限责任结合给债权人带来的许多隐患,有增加经济和道德风险的可能。故公司法采纳了“揭开公司面纱”的做法,即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公司法》64 条对其做了具体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一人公司在经营时或破产解散时发生资产上的争议时,如果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资产和自己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则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一人公司的优势

在各国立法承认形式上的一人有限公司之前,许多国家都普遍存在着实质的一人有限公司,出现这种状况无疑是因为近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一人有限公司相较于普通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有着其必然的优势之处,让一些投资者选择这样的一种公司形态进行投资经营。

(一)一人有限公司可以确定投资经营风险,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投资中来,可以使个人获得以公司为名义的信用,帮助其取得更多的交易机会,而不用和普通有限公司一样找到他人进行组合,从而鼓励激发交易的产生。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时简化了申请程序,设立公司的时间大大缩短; 同时在治理结构简化,不再设置股东会和董事会,让公司投资人或管理人可以迅速就市场发生的变化而提出对策,极大提高投资人的市场参与效率和经营效率。

(三)一人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主要由股东掌握,可以更加有效的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避免出现泄漏的情况。一人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保证了这些商业秘密只掌握在极少数人手中,商业秘密、发明技术等能够掌握在自己手上,不易泄露。

三、一人公司股权转让

(一)一人公司股权转让及转制的观点之争

有观点认为,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克服一人公司固有的道德风险,公司法实际上包含了一人公司的设立股东与一人公司同时存续的立法意图。也就是说,在一人公司有效存续期间,设立股东不能从公司的经营活动当中退出,其股东身份不能改变;否则,设立股东就有可能通过股权转让而脱离其所创设的一人公司。

也有观点认为,如果一人公司转化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对于一人公司存续期间的债务就可能出现有限责任股东和无限责任股东并存的情形。设立一人公司的股东因公司法第64条的规定而承担无限责任,新加入的股东则按照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仅仅承担有限责任,这种双重股东责任并存的公司运行机制在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中是不被认可的。

还有观点认为,如果一人公司股东通过转让股权转变为普通有限公司,则在实质上将引起公司组织形态的改变,因此应当适用商事组织法予以调整。既然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对一人公司的股东能否进行股权转让均无相关规定。因此,一人公司转化为普通有限公司无法律依据 。2007年12月25 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对洁丽邦公司要求确认王木森、鲍建国、李建敏为公司股东一案的判决也显示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一人公司转变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所持的否定态度。

(二)本文观点

1.一人公司股权可以转让,也可以转制。

一人公司仅仅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态,在公司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适用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既然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就认为公司法对一人公司转制登记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是持否定态度的观点,是与公司法的立法宗旨相悖的。绝大多数一人公司之所以通过增资扩股吸收新股东加入,要求转制登记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是因为公司发展受到资金不足的制约。而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又普遍存在贷款难的问题。一人公司的企业要发展,大多只能寻求投资伙伴来解决企业发展资金问题。否则,企业只能原规模经营,或任其境况愈下,直至破产倒闭。这种情况的发生,无论是对股东,还是社会层面,均无益处。

2.虽然2007年12月25日上海金山法院对洁丽邦公司要求确认王木森 、鲍建国、李建敏为公司股东一案的判决对一人公司转变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所持的否定态度。但笔者近几年来接触的相关事件及法院判例,在工商登记变更和法院司法实践中对一人公司股权的部分或全部转让均并无较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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