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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贷款案件中,法院裁定未签名的配偶不应承担责任。

来源:  作者:  时间:2021-03-31

当事人情况:

原告:尹某某,现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咨询网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某,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

被告:肖某某,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

案件事实如下:

2017年4月16日至2017年6月6日期间,被告林某某多次向原告尹某某借款,原告通过支付宝和微信转账共计向被告林某某交付借款199200元。嗣后,被告林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及银行转账共计归还款项117976元,剩余借款81224元被告至今未还。为此,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被告林某某与被告肖某某于2006年11月14日在江苏省江都市仙女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双方系夫妻关系。

义乌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与被告林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庭审查明,被告林某某尚欠原告借款81224元未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林某某应当在原告主张权利后及时归还,逾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双方对借款期限及利息未作明确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从本案起诉之日即2017年6月16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最高应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虽然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被告林某某所借款项从金额和时间上看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原告并未提供证据本案借款用于两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故原告要求被告肖某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合理合法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等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尹某某借款8122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7年6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但最高不超过年利率6%计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尹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号:(2017)浙0782民初9978号,文中当事人名称已做替代模糊处理】

这个案例是义乌市人民法院2018年2月10下的判决,是典型的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18年1月18日施行以来,法院对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裁判标准所带来变化的案件。日前,浙江省高级法院也对下级法院下发了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作出详细的梳理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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