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咨询

付律师
律师咨询网简介:律师咨询网为访问人员提供相应的信息。办理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等咨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管理学双学士,从事律师、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律师咨询网以诚信执业,尽心尽责为宗旨,用丰富执业经...[详细]
联系律师
律师名称:付律师
咨询电话:13001042253
手机用户点此一键拨打律师咨询电话
律师微信:13001042253
律所地址:律师咨询事务所
您的位置: 主页 > 民事侵权 >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  作者:  时间:2021-03-27


患者一方请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应证明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及受损害的事实,并提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初步证据。对于是否存在医疗关系,应综合挂号单、缴费单、病历、出院证明及其他能证明存在医疗行为的证据加以认定。
医疗机构以损害是由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造成,或者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或者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等为由,王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对当事人所举证据材料,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综合审查。因当事人采取伪造、篡改、涂改等方式改变病历资料内容,或者遗失、销毁、抢夺病历,致使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无法认定的,改变或者遗失、销毁、抢夺病历资料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制作方对病历资料内容存在的明显矛盾或错误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病历仅存在错别字、未按病历规范格式书写等形式瑕疵的,不影响对病历资料真实性的认定。




 

热门城市推广:萍乡|吉安|重庆|雅安|双鸭山|河北|北京|神农架林区|广西|石嘴山|沈阳|张家界|天门|淮安|咸宁|齐齐哈尔|黔西南|邯郸|青岛|南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