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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申请民事检察监督权的确立
来源: 作者: 时间:2021-04-05
关于建立律师申请民事检察监督权告知制度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司法公正的作用,引导当事人更好地行使民事诉讼权利,提高民事诉讼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概念界定)本规定所称律师申请民事检察监督权告知,是指律师受当事人委托担任民事诉讼代理人时,告知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检察监督对法律。
第三条律师对当事人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案件,可以告知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1) 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 认为法官在民事审判中有违法行为的;
(3) 认为民事执行活动是违法的。
附:
当事人申请民事检察监督权利告知书
(样本)
(被告知人姓名或名称):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知人认为存在下列情况的,可以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一、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告知律师:
年 月 日
被告知人(签收):
年 月 日